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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補助案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由申請人檢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未執行款項,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案。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學校所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未執行款項審查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