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或墊付,應填具申請計畫書、財務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學校所送之補助或墊付申請文件審查通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或墊付申請案,應進行初審後,提供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查時參考。
管理會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
補助或墊付申請案,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金額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