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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原住民專班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本部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
前項執行成果及訪視結果,得納入核定次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