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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之設校基準如下:
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實驗(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校地或校舍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設備:應依課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三、師資:應有滿足教學與實習需求之人數規模及專業資歷。
四、設校經費: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每年基本運作之能力,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設校基金:應有設校基金新臺幣六百四十萬元,並存入銀行專戶。但實驗教育計畫規劃全校學生總人數一百六十人以下者,設校基金至少應有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