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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學校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之職稱及聘僱期間等事項之聘僱契約書影本。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
五、依第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教授英語文課程者,應另檢具於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學校教授英語文課程一年以上,或由主管機關引進於國內公立學校全時擔任英語文課程協同教學之教學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由主管機關核發之服務經歷證明影本;依該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應檢具大學以上教育、英語或相關系、所畢業之學歷證明影本,及學校核發之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課程修習證明文件影本;依該款第二目規定申請者,應檢具TESOL證照、TEFL證照或CELTA證照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