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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學校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各級學校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教師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各級學校應於前二項外國教師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教師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