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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第四款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協助輔導人員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教育職前訓練通過領有證明書,且於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擔任教師助理員或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年資累計達二年以上。
(三)大學畢業,且就讀科系與所負責翻譯科目為相關科系,對學科內容具有相關知識,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2.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委員。
3.啟聰學校以手語教學教師十年以上之任教經驗。
4.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手語培訓班培訓。
(四)完成學校辦理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職前訓練講習之協助同學。但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應由符合前三目人員提供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