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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