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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已取得資格認定證明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專責人員之進用、解聘、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專任專責人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專責人員準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