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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於大專校院資源教室任職之輔導人員,未具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第七條第二款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大專校院進用為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一、依前條規定取得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學校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考核合格者,得繼續於原校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