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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
四、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或日間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進修學制學士班,得調整至農林漁牧及工業領域類科之五年制專科班。
五、博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調整原則如下:
(一)申請調入之碩士班最近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招生名額調整比例以一比一為限;調整名額每校不得超過三十人。
六、每班招生名額,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