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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於三年內依籌設內容,完成籌設及立案許可。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宗教研修學院之立案許可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其申請經駁回,或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