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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及其相關法令有關學校法人之規定。
前項運作事項涉及教育與宗教主管機關者,其業務範圍及權責劃分,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