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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部就未提供專科學校教育之縣(市),得斟酌該縣(市)之經濟、教育、人口、交通、文化及資源,遴選符合下列條件及資格之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合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一、日間部總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
二、近三年平均招生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課程:課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整體建設及結合地方產業發展之需要。
(二)配合學校發展特色,延續實務取向特質。
(三)配合學科目標安排相關實習,並具有具體實習計畫,實習計畫內容應包含實習課程、實習方式、實習時數、授課教師資格等。
五、改制規劃:對於學校之現況提出具體而正確之說明,並針對如何達到改制之標準及改制後之要求,有合理而完善之規劃,擬具可行之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