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且於次年再申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