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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學雜費收入。
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第二款之預算編列,由
教育部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