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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