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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
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