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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