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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林場收入:
(一) 木材加工成品之銷售收入。
(二) 林木、茶業及副產品等林產物處分之農林作業收入。
(三) 森林風景區清潔費、門票及場地維護費、租金等之森林遊樂收入。
(四) 保管保育竹林、合作造林分收及農宅地租金、果實代金等之林地受
益金收入。
二、試驗農場收入。
(一) 畜牧產品收入。
(二) 農藝產品收入。
(三) 園藝產品收入。
三、家畜醫院收入:
(一) 家畜門診醫療費收入。
(二) 家畜住院醫療費收入。
四、山地農場收入:
(一) 林產物處分收入。
(二) 園藝作物銷售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六、其他作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