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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學校或其他機關 (構) 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
考察、講學、研究之時間,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應抵充併計休假
究時間,並予扣減。其因公務經學校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