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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
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
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