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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前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逾期陳情之事件
二、同一事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