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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
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
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