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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