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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優待票:新臺幣四十元。適用對象: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學生、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假日)、十人以上團體。
三、免票適用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平日)、未滿六歲兒童、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館專案核准後,得免票或優惠參觀: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購買優待票或免票入場者,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