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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若採合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公匙。
學校採盒餐供餐者,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非盒餐供餐者,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