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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