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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其為政府機關指派者,由該機關另行改派人選,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其為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產生後,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補任董事缺額後,再由董事互選之。
新任董事長應就執行長人選重新提名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
本會新舊任董事長、執行長,應按期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