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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或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