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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學校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經本會會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本會會議討論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前項所稱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指本會討論事項之當事人或學校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為委員之配偶、前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與委員訂有婚約或其他身分、工作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其認定,由本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