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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
修正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部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
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部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