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部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