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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