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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如有教師缺額時,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介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聯合小組,應邀請校長代表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列席。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其所屬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所定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得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