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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育部負責辦理全國學校衛生保健之策劃、督導與考核。其涉及衛生署、
內政部等主管之事項者,由教育部會同衛生署、內政部等有關單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