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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或研究機關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者,得以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教育或研究機關名稱;用品進口後應直接交與原申請之教育或研究機關。
教育或研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並依前條規定申請免稅時,應檢附書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