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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