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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淪陷區來歸偽中等以上學校肄、畢業學生,申請輔導就學或審查或檢覈畢
業資格之登記應繳左列各件:
一、登記表二份。
二、自傳一份。
三、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四、偽學校肄業或畢業證明文件或有關機關出具之學力證明。
五、身分證明影本一份。
六、有關機關出具確係由淪陷區來歸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