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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育部對於申請登記學生之學歷證件處理方式如左:
一、經核准立案大、中、小學所發學歷證件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
二、未經立案學校所發之證件,除英文書院及教會學校所發之中、小學校
學歷證件,按其肄業之年級或年次,比照現行學制核定其肄業年級後
,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外,其餘由教育部按其程度換發證明書,分發
學校。
三、經核准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所發之轉學證明書准憑原證報考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