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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連續三次,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由董事長或指定之董事,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而每次會議間隔有一定期間及會議通知在一定期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各董事。所稱無故不出席,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董事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應於捐助章程中定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指自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後之次日起算一年,未依本法或捐助章程規定為召集董事會議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