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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審查前條之申請案,得視案件性質,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實務界人士或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應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查,並以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
實際補助、補貼金額或其他紓困相關措施,由本部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