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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以同一事實向政府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違反核准行政處分之附款。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