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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三、技術移轉之管理。
四、政府研發成果與其衍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運用。
五、園區產業創新之規劃、激勵及推動。
六、園區發展政策、新設園區之籌劃、業務法規之訂修、園區預算編列、執行與園區作業基金之督導及協調。
七、園區建管業務、環保計畫、環評追蹤、公共工程督導、公共藝術之設置、職業安全檢查之審議及監督。
八、園區廠商投資審議與廠商管理制度、園區產業人才培育、園區實驗中學與園區共通性業務發展之督導、管理及整合。
九、其他有關產學及園區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