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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節目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節目之企劃與製作事項。
三、節目文稿之編撰、審核事項。
四、節目錄製與導播事項。
五、特別節目及宣傳節目之製作與播出事項。
六、本臺與分臺聯播節目之協調連繫事實。
七、節目播出之編排事項。
八、節目播出之審、監聽事項。
九、節目圖書、參考資料及有聲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建教合作之辦理事項。
十一、節目之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二、節目內容紀錄統計分析與異動等之整理表報事項。
十三、音樂著作使用之處理事項。
十四、廣播執照換發申請書之編擬事項。
十五、節目播講人或製作主持人之聘請與連繫事項。
十六、廣播教材與節目叢書之編輯事項。
十七、節目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八、節目製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九、節目諮詢委員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