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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任秘書、組(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1.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之文稿之審核。
2.主管業務之策劃及執行與監督。
3.授權文稿之代判。
4.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5.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6.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7.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8.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