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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展覽演出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全國性及學校藝術教育美術展覽之舉辦及專輯出版事項。
二、音樂、戲劇、舞蹈、音像、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之辦理事項。
三、展覽、演出場地之營運、管理事項。
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及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推廣各項展演活動事項。
五、學生藝術學習成果展示、觀摩及推廣事項。
六、學校藝術教育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活動之策辦事項。
七、一般藝術教育研習活動之策辦事項。
八、兒童藝術學習活動之推展交流事項。
九、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與管理等辦理事項。
十、辦理防火訓練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