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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研究推廣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藝術教育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藝術教育資源、資料、資訊及珍貴史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登錄及
推廣事項。
三、藝術教育相關之教材、教具與教學方法之研發事項。
四、本館藝術品之維護、管理、典藏等工作及教育推廣事項。
五、藝術教育之研究發展及研討會之策辦事項。
六、國內外藝術教育機構、學術機構及社會團體、藝術教育人才之協調、
聯繫、合作及交流等事項。
七、學校藝術教育輔助教材(含實體及數位教材)之出版、展示及推廣事
項。
八、學校師生藝文創作觀摩徵獎活動之舉辦事項。
九、辦理藝術教育諮詢服務事項。
十、藝術教育人才庫之建置事項。
十一、全國藝術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