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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秘書掌理業務如下:
一、襄助館長,綜核文稿事項。
二、綜合、協調及督導各單位業務事項。
三、重要案件之管制督導與研考事項。
四、本館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每月大事紀彙編事項。
五、機密文書處理及公文稽催與重要文稿函件之撰擬事項。
六、本館發言人及重要新聞發布事項。
七、館長授權處理之事項。
八、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之辦理事項。
九、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