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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事項如下:
一、本館每兩週舉行館務會報一次,會報中之裁(指)示事項,全館員工
應貫徹執行,其執行情形,應追蹤檢討,重要者予以列管。會報由館
長主持,秘書、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由秘書業務協辦人員擔
任紀錄。單位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參加,但須報
經館長核可。
二、為便於各單位聯繫協調日常工作,必要時,每週得舉行業務協談一次
,由秘書主持,各單位主管或指派業務承辦人員出席,秘書業務協辦
人員擔任紀錄,協談結果,陳館長核示。